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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法典释义】“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发布时间:[ 2020-07-03 ]
【以案释法·民法典释义】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导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案例
2018年5月,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应当知道非营运车辆的货箱不能载人的情况下仍乘坐在货箱内出行,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且被告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原告系好意搭载,应适当减轻被告余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几年前,杨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刘某与聂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相撞,刘某在事故中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聂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起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向杨某和聂某主张侵权责任。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驾车搭载刘某系好意搭载,应减轻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杨某应承担的责任以减轻20%为宜。杨某不服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减轻善意供乘人责任倡导助人为乐新风尚
“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龚协伟法官指出,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的考量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
龚协伟分析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好意同乘中的被搭乘人责任的减轻,不属于上述可以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在上述案例中,法官基于对助人为乐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等原则考量,作出了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的判决。
“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将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充分凸显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龚协伟说。
如何认定好意同乘行为?龚协伟认为,好意同乘,一般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偶然施惠行为。具有无偿性,不收费、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换。基于此,无偿性是判断是否构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构成要件。在具体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机动车是否为营运车辆、乘坐时间、地点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认定。至于具体减轻多少赔偿责任,法官可以就具体案情,综合上述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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